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电子合同被广泛运用于金融行业的各项业务中。如何准确识别合同主体,确认合同效力成为电子合同纠纷类案件的裁判关键。近日,武汉东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子金融贷款合同纠纷,通过准确把握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区别,判定被告某公司及共同借款人(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共同承担贷款本息偿还责任,有力保障了线上金融商事交易安全。
2020年5月,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企业网银,业务经办人王某,也是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次日,该公司两名股东王某、李某共同形成《小微快贷业务授权决议》,决议确认王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意王某代表本公司通过该银行电子渠道发起小微快贷业务的全部事宜。
同日,王某作为经办人通过某公司网银账户向某银行申请办理小微企业快贷业务,系统根据其输入的贷款额度自动生成一份《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该合同落款无某公司签章,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共同借款人”两处均有“王某”签名。
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依约向某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一年贷款期满后,被告某公司、王某均未按期还款。原告某银行诉至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件审理中,被告王某否认系案涉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电子借款合同中落款处“王某”签名笔迹与提供的王某样本笔迹不一致。
“传统纸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旦鉴定笔迹不一致,很大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甚至涉及刑事犯罪。”承办法官钱嫚认真审查案卷和鉴定结果后发现,“但是本案是线上签订的电子合同,不能仅依据对笔迹的鉴定来判定签订合同行为的真伪。”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东西湖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重点审查了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
原来银行在办理线上贷款业务时,设置了人脸识别、身份证认证、身份证绑定手机号接收验证码等多重验证办理人身份的程序,并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多次提醒办理人阅读并确认的选项,以上办理全过程均有原始电子数据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虽然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不一致”,但是原告某银行提交的《公证书》能够证明线上贷款过程中,王某通过了人脸识别等实名认证程序,贷款全过程系王某本人操作完成,各项操作时间节点具体明确。因此被告王某辩称贷款合同不是其签订,他对合同不知情显然不成立。最终东西湖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并支付律师代理费,武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电子合同是基于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应用程序进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生成并签订的一种新型合同,因其具有便捷性、快捷性的特征而广泛运用于金融借款领域。实践中,贷款人常以电子签名不是本人签署为由否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从而引发大量的纠纷。
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经鉴定电子合同上的签名与王某本人笔迹不一致,但由于电子签名具有特殊性,在没有对电子签名数据和数据电文生成、传输、存储系统进行鉴定的情形下,单独产生的笔迹鉴定结论难以作为确认被告王某电子签名真实性的依据。通过审查合同签署过程查明,在电子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合同签订人需要经过信息填写、实名认证等诸多形式验明真身,且合同形成的最后阶段还需合同签订人点击确认,在公证处公证确认,可靠的流程展示增加了电子合同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即使电子签名可能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或当事人提出异议,也可认定签名人本人应对合同约定知情并同意电子合同的签署。
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势必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并依靠电子签名在线完成合同签订。本案对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准确审查和认定,对维护金融市场诚实守信,营造稳定可预期的金融投资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