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信息化已从办案辅助升级到智慧检务、智慧法院、大数据司法的今天,无论是扫描形成的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还是当事人电子化诉讼同步形成的卷宗及全流程应用,均已对我国司法产生了深刻、复杂的多元影响。因此,对其在司法及司法管理上的多维度功能亟须厘清。
首先,卷宗电子化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卷宗电子化的优势,不仅在于能够减少纸张、打印、流转、保管费用,降低自然侵蚀、灾害及人为因素带来的灭失风险,而且能让司法者便利地阅览、检索、比对、批注、展示、归档、移转及调卷。它还能便利信息系统大量、快速地提取文字,给后续的多环节、多阶段的类案分析、文书制作等奠定基础,从整体上降低工作强度、提高效率。
更重要的是,电子卷宗形成上的多方参与,使用上的多方、多层次同步进行,更能给案件的裁量、合议、辅助、评查及司法人员的案件分配、特长分析、绩效考核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这就使得横向上的环节、阶段衔接更顺畅,纵向上的内外层级监管更高效,整体上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动态研判、资源配置更优化。
其次,卷宗电子化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及均衡。在司法公开上,能让证据的交换、出示、质证更具便捷性、针对性及立体性,提高参与度、透明度;能让文书的制作、生成及公开更快捷;部分地区已能让有权限的律师及当事人共享案卷、异地阅卷。在司法公正、均衡上,能让办案系统的类案、法条、证据标准、量刑参考的推送更快速、精准;能让质量管控走向扁平化、同步化及全覆盖,减少司法人员的懈怠疏忽、职权滥用;还能让更广泛的案例库建设、司法尺度调整,获得更多便于文字提取的素材。
但是,也要防止卷宗电子化司法管理功能冲击司法功能。由于电子卷宗可供多方、多层次主体同步访问、调卷、审阅,能让有权限主体的事中的审批、讨论、管控以及事后的评查、考核、奖惩,更便利、更“专业”。这样,多层级的司法管理就成为更集中、更细密的即时评价与直接管理。此时,办案主体合理的裁断权、自主性及尊严感可能会被上述主体更“言之有据”的评价、考核压缩和伤害,要避免司法结果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如此,卷宗电子化后,司法最基本的定分止争、规则之治的功能是否有优化,司法质量是否有提升,还需理性评估。
从卷宗电子化的未来发展来看,还需弱其管理性,强其司法性与服务性,让其遵循司法规律、恪守司法原则。司法需要具备公正性、自主性、参与性、亲历性及权威性,这样,不仅“效率”与其天然矛盾,而且“管理”也与其有很大矛盾。权衡之下,还是应当坚持司法对各种管理手段尤其是高科技手段的吸纳,而不是相反。部分法院已在探索司法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分离,卷宗电子化、信息化也需要在这一正确思路下进行。
而且,即使是对其效率的评估,不仅需要厘清是站在司法管理还是司法的角度,而且还需对比巨大的建设、维护费用后再得出结论。在后续建设、升级上,尤其需要遏制重复建设,做好顶层规划,公开招标:第一,统一技术标准,清理、整合既有系统和软件,提高兼容性。第二,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库及历史数据,减少软件公司更换,杜绝更换后出现数据共享、数据库使用上的障碍。第三,以一线办案人员需求为导向,避免华而不实、复杂难用的系统和软件。
总之,在更高位阶的智慧检务、互联网法院、大数据司法中,电子卷宗的功能发挥将更为复杂,管理大于司法的倾向可能会更严重。这就更需要在兼顾司法成本、司法功能、司法管理功能、案卷系统安全等多种变量的基础上,进行理念重塑、结构再造及制度细化。